现行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自2004年发布实施,处罚最高权限仅为3万元。而新公布的《条例》处罚力度大大加强。《条例》规定: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并实施召回,否则将由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使用,并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根据条例,生产者、经营者如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条例还要求,汽车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及首个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汽车租赁经营者也应当建立相应的汽车产品经营台账及维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违反者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此外,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出现缺陷的由整车厂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问题”轮胎则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