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叶株式会社称,公司于1992年从著作权人处获得了《蜡笔小新》的独家授权。之后,双叶社推出了“蜡笔小新”的漫画、电视动画及各种商品,“蜡笔小新”的形象被广泛应用在食品、服装、玩具、药品等商品上,并进入中国大陆地区。然而,双叶社发现,上海恩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未经授权,在商品、宣传、商标上大肆使用“蜡笔小新”美术作品,范围涵盖服装、鞋袜、背包、文具、生活用品等多项,并通过各种媒介大张旗鼓地进行“蜡笔小新”产品的市场加盟连锁活动。为此,双叶社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6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上海恩嘉公司在行使其商标许可实施权过程中擅自实施了在先著作权人专有控制的行为,仍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两名被告的注册、持有商标行为,非著作权人专有权利,也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害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因此判决上海恩嘉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