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初,市民方女士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一家名为“虞乔”的房产中介公司自称为方女士提供了中介服务,要求方女士支付2万元佣金。方女士感到大惑不解,自己不仅没有欠佣金,而且找的根本不是这家公司。
开庭当天,虞乔公司向法庭出示了有方女士签名的《看房确认书》和《房地产居间合同》,证明自己为方女士提供了中介服务。方女士当即指出,两份材料的页眉醒目位置均印有“乐住不动产”字样,自己找的是乐住公司,虞乔公司无权要求她支付佣金。虞乔公司随即出示乐住公司出具的证明,称自己是乐住公司的加盟店,有权收取佣金。
法庭经过调查得知,虞乔公司虽在店内墙上挂着自己的营业执照,但对外的店招却是“乐住不动产”。买房过程中,方女士先支付佣金2.5万元,另将2.5万元房屋尾款预交当时的中介经办人裘小姐,并书面承诺,拿到房屋钥匙后即向乐住公司付清剩余2万元佣金。后因出售方延迟交房,方女士要求扣押尾款不成,遂将2万元未付的佣金扣作尾款。法庭同时查明,在方女士所购房屋的买卖合同上,乐住公司作为居间人加盖了公司印章。对于裘小姐是否向方女士告知虞乔公司与乐住公司的加盟关系,虞乔公司表示无法确认。裘小姐现已离开虞乔公司。
法庭认为,虞乔公司是否有权收取佣金,应判断它是否实际向方女士提供了居间服务,并且方女士是否知晓是虞乔公司而非乐住公司在为其服务。法庭认为,在案证据表明,乐住公司才是为方女士提供中介服务的居间人。因此,法庭驳回了虞乔公司的诉讼请求。虞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公司名称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