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奖励暂行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盐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如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自设6位代码,并留下具体的联络方式。
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公众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查处结案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入库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的奖励额度为:罚没款入库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和1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举报人500元和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