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鹏的父母贿赂受害人事件,如果发生在我们这里恐怕不算什么事,很难摊上遭警方起诉这种事。这并不是我有意地说“外国的月亮比中国的更圆”,而是我在现实中,的确看到过许多类似之事,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在贿赂受害人,甚至律师也在教着他们贿赂受害人,结局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被警方起诉,而是强奸案件本身惊天逆转。由于受害人改变了证言,有关部门往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撤案了事。
唐鹏的父母在两地可能受到的不同待遇,并不在于我们法律的不健全。比如,我国刑法规定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一罪名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这里追究这一罪名的特别少,更别说试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导致许多律师甚至是一些司法人员铤而走险,去帮助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这种情形在强奸案中经常发生,许多犯罪嫌疑人以赔偿受害人为名,用高额的钱财行“贿赂”受害人之实。
这深刻说明,有法律并不等于有法治,法治不光需要法律,更需要执法、司法的严格,需要监督、制约机制的健全,需要人们的守法意识和法治文化的普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并不等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健全。我们国家诸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得不到追究,根本原因也不在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则,而是在于人们守法意识不强,执法不严格,权力监督的制度不健全,整个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不浓厚。所以,人们听到唐鹏的父母仅仅因为试图贿赂被害人就被警方起诉,感到十分惊讶。
美国学者亨廷顿曾经说过“文明的冲突”,指出当今世界发生的许多冲突是不同文明之间的冲突。那么,当唐鹏的父母试图用国内司空见惯的拿金钱安抚强奸案受害人的做法,在美国却吃上了官司,是否反映了一种“法制文明”与“法治文明”的冲突?前者,法律不过是治理民众和别人的工具,对于自己而言,能逃避法律制裁才是真本事;而后者,则是所有的人都必须一体遵守法律,法律是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的;前者是立法体系的健全,却并没有健全的法治文化和监督与制约权力的制度,而后者则不光有立法体系的健全,更有公民强烈的守法意识,有监督和制约权力的制度作后盾。
所以,对于唐鹏的父母试图贿赂受害人而被起诉一事,我们不应只是看看热闹,更应当看到我们法治文明的欠缺。
法制日报(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