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面对当前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明确改革目标
《意见》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现有事业单位分三类
《意见》指出,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承担行政职能类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逐步将其转为企业。
●从事公益服务类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其中:
公益一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单位。
公益二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单位。
承担行政职能类
从严认定 区分情况实施改革
《意见》明确,要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并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
5年过渡 平稳推进转企改制
《意见》要求,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公益服务类
政事分开 积极探索管办分离
《意见》指出,要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在管理体制上,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要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在收入分配方面,要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
在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面,《意见》要求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意见》最后指出,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改革实施过程中,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综合新华社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