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马某2000年登记结婚,2010年8月在法院调解离婚。经法院主持的离婚调解协议内容如下:双方自愿离婚;房屋一套归被告刘某所有,被告刘某向原告马某支付人民币50万元;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最近,我发现前夫在我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我在江苏昆山购买了产权房一套,价值80万元。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可否起诉要求分割新发现的财产?法院会支持我吗?
律师答问:
离婚协议中,双方已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般情况下,如果离婚后一方向法院主张离婚协议之外的财产,或离婚协议之中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原告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告隐藏有江苏昆山的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否则,一般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可见,“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句话,对有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极有好处。
菅峰律师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主任,读者俱乐部特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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