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特大交通事故原因已查明,客车司机涉及“毒驾”并严重疲劳驾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驾驶员王振伟4月20日晚伙同他人吸食冰毒并至网吧游戏短歇,21日晨驾车载客至杭州旅游,当夜返回上海又至网吧游戏至次日凌晨,休息不足4小时。
事故共造成大客车13名乘客和对面方向正常行驶货车司机1人死亡,20名游客受伤,损失惨重。对王振伟的处理现已进入司法程序,其理所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但从事故发生后各相关环节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看,它的发生有必然性。我们的社会管理在许多方面都处于“明明有章可循又明明有章不循”的状态。
按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1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属于“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之列。既然法律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那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当对吸食、注射毒品者开车保持“零容忍”的态度,采取严格措施防止机动车驾驶员接触毒品。这方面的工作实际上做得怎么样?据说,公安部已经准备就“毒驾入刑”进一步调研,这当然值得肯定。但刑法是最后的社会控制手段,禁止“毒驾”必须首先用足用好民事、行政等各项控制手段。正如禁止“酒驾”已经在社会各方面合作中取得成效,禁止“毒驾”至少需要公安部门把住以下“关口”:一,防止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者“混水摸鱼”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防止以往未接触毒品者,在获得驾驶证之后接触毒品;三、防止已经戒断毒瘾且已取得驾驶证的人,再次复吸。
客观地说,公安部已经对“毒驾”作出禁止性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否得到落实与有没有作出规定,属于不同范畴的法律关系。如果是公安部未作出规定,是公安部不作为;在公安部已经作出明文规定之后,各地落实是否落实,应当对各地进行检查。除了这次的事故暴露出来的例证外,近两年全国公安机关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查获处理了多少起驾驶员吸毒事件,分别是如何处理的?希望能从实践层面如实检查,并将信息公布于众,给人民一个交代。 (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编审、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