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澳门基本法相关规定的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2014年行政长官和2013年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若要进行修改,必须经过5个程序步骤。接下来,第四步是,特区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修正案草案;第五步是,特区行政长官将修正案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备案。
此次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建议,2014年选举澳门特区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由现时的300人增加至400人;不少于66名选委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选委只可提名1位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