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先生和吕先生是松江新桥镇一别墅区的邻居。一次,小区内发生了偷盗事件,出于安全考虑,吕先生在自家外墙上安装了两个摄像头。然而,此举使相隔两米的邻居夏先生极为不满。一日,夏先生见吕家没人,悄悄爬到他家,将摄像头转换了位置。第二天,吕先生上班,像往常一样用单位的电脑远程查看监控视频时,发现这一幕,于是他立即向派出所报警。由于摄像头损坏,吕先生联系安装公司维修,为此支付维修费用2000余元。
两周后,夏先生再次用伸缩杆将吕先生家的其中一个摄像头强行拨转朝向,又导致摄像头损坏,吕先生再次支付维修费用4000余元。吕先生报警要求夏先生赔偿经济损失及赔礼道歉,民警协调无果。吕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夏先生赔偿经济损失7000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摄像头底部损坏可以选择加固和更换,吕先生直接选择更换,加重了夏先生的责任,所以法院对吕先生主张的维修费用酌情予以调整。判决夏先生承担经济损失3000余元。判决后,夏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认为他在拨转了摄像头后,摄像头仍能正常使用,根本没有损坏。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经向维修公司调查,维修工证明摄像头损坏部位在固定装置处,是由于将摄像头强行拨转所致。所以,夏先生仅以摄像头仍能进行摄像为由否认损坏事实,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采纳。但发生矛盾后,双方本应采取合理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但夏先生擅自强行拨转摄像头,应对此造成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吕先生在自家房屋外墙上安装摄像头虽事出有因,但在安装、使用过程中,也应遵循谨慎合理的原则,以避免给他人生活带来困扰,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