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女士在经过单位门口一斜坡时,因路面不平而摔倒受伤。随后立即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趾骨骨折。邹女士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施工单位施工导致路面不平,且施工单位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因而认为被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方认为邹女士摔倒是被斜坡所绊倒,并非施工所致,认为原告摔倒是自己行走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经审理查明,事发时,被告方在事发地附近施工,且在事发地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置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方在道路上施工时,既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以致经过该地的原告摔倒受伤,对此,该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原告作为一名成年人,明知有单位在施工,行走时应对地面状况尽到充分谨慎的注意义务,而原告却疏于注意,因此,原告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施工人的责任。综上,法庭确认被告施工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