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对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应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部门,移交情况应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为快速处理反映较集中的投诉举报,五种事项由市投诉举报中心直接转交区县食安办办理:占用公共道路(设施)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在居民区中无证无照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行为;私屠滥宰,包括猫、狗等非养殖动物的私屠滥宰;贩卖青蛙、大雁等国家和本市保护类动物的行为;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油脂、地下非法加工窝点等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一般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并答复,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