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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3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如何让电梯不再“咬人”
钱翊樑
  钱翊樑

  近年来,电梯安全事故频发,北京地铁、深圳地铁、上海南京东路华联商厦都发生过电梯事故。事故原因五花八门,有电梯倒溜导致死伤人数众多的、有电梯“咬人”伤害小孩肢体,电梯安全管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已是不争的事实。

  截至2012年底,本市的电梯总量达到了16万台左右,显然已居世界城市之最,据估算,全市每天至少有6000万以上人次乘用电梯。电梯的运行安全问题无疑成了社会最为关注的热点之一。人大代表的强烈责任感促使我这个对电梯一窍不通的“门外汉”开始了调研。

  电梯安全事故为何发生?高龄服役是首因,目前我国无电梯强制报废年限,只要年检通过就可继续使用,许多电梯已经使用了15年甚至20年以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电梯使用年限过长,如果产品质量本来就有瑕疵或存在设计缺陷,很可能即使通过了年检,仍会出现险情。维保不力也难辞其咎,维保人员的数量与日益增长的业务量不匹配,部分维保单位没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操作,维保费用过低,维保质量无法保证。违章操作,也是闯祸坯——上海南京东路华联商厦发生的顾客踏入电梯空门,从6楼坠落当场身亡,事故原因是正在维修的电梯门前的警示标志被人拿走,顾客不知情踏入,电梯门竟然可以打开!

  电梯坏了,究竟该找谁?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因为牵涉业主、物业公司、维保单位等多方利益,往往陷入僵局。经常存在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导致电梯的使用单位不明确、责任主体不清晰,给电梯安全管理带来很大难度。

  电梯不同于一般工业产品,人命关天,要从根本上防止电梯使用中的安全事故,切实加强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在全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定之前,地方立法规范电梯安全使用,很必要。因此,在2013年市人代会上,我提出了关于制定《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这个议案被大会列为正式立法案。我在议案中提出,建议立法确立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已经聘请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居民小区、商务楼、商业营业企业,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责任主体;未聘请物业管理企业的,产权人即为责任主体。

  同时,立法还应建立“强制消费制度”——电梯维修费用实行专款专用、由维修基金支付,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的监督检查制度,需要紧急维修的电梯,由有关部门决定从维修基金中支出,无需业主大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此外,还要建立强制报废制度,对确实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已无维修价值的电梯,应当及时予以强制报废。在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电梯的“最低配置”应当提高技术标准,有别于一般居民楼电梯的技术标准。

  市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电梯安全立法,政府相关部门也随即开展了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今年1月,市政府法制办已召开《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这个政府规章的制定,正是电梯安全进入地方立法视野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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