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作案工具也可定罪
此次《意见》规定有7种行为定性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比如“参与制订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如果在这些行为中同时实施杀人、放火、爆炸、非法制造爆炸物、绑架、抢劫等,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绑架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
《意见》同时规定,组织、纠集他人,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等6种情形,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将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对于此前曾多次发生的扬言炸航班情况,《意见》再次进行了明确,并列为暴力恐怖案件处理。编造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网站可作为分裂罪共犯
《意见》还对一些共同犯罪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其中,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聊天室、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如果明知他人散布、宣扬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内容,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也将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认定明知应当具体分析
针对如何认定“明知”的情况,3部门在《意见》中表示,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结合其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判断。
曾因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供认、指证,行为人不承认其主观上“明知”,但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依据其行为本身和认知程度,足以认定其确实“明知”或者应当“明知”的,应当认定为明知。
(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