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张某、路某分别是青浦区某镇某村的村主任、村支书和会计。2011年,政府打算对该村的土地进行复垦,但无法对每一农户进行操作,便委托村委与农户逐个谈判补偿金事宜,由政府专项资金予以补偿,工作周期为2-3年。因为这项工作由卢某和张某全权负责,请吃之事自然也少不了。一年多下来,卢某、张某、邓某等人前前后后在各处饭店消费共计22万余元,其中有15万元是个人吃喝款。
可怎么把这笔吃喝款填平,成了卢某和张某的心头大事。2012年1月前后,两人协商可以利用协助政府进行土地复垦工作的便利,套取部分补偿金。可这补偿可不是空口说说,得有具体的补偿对象。于是两人捏造了“本村虾塘复耕补偿协议”及“王某虾塘复耕补偿”付款凭证,这样一来,套取补偿款就有了名目。
可村里的自有资金和政府土地复垦资金都统一放在村里的账户上,并由村里的会计保管。所以,两人合计这事儿还得让会计路某经手才成。路某听两位领导说要其协助套取复垦专项补偿金8.1万余元,也没多想,反正出了事儿有领导,再说这事儿只有他们三人知道,只要三人守口如瓶,想必不会败露。
8.1万元是到手了,可还差6万多元才能做平账目。这次要怎么套钱呢?卢、张二人想到村里还欠某公司6.8万元钱,这笔钱也是个机会,正好能够填补了亏空。于是三人协商,卢某填写了付款凭证,并冒签该公司收款人的签字。之后由村支书张某签字,再由路某将现金取出,当场交给卢某用于支付上述吃喝。
事情并非三人想得那么简单。当初,村里虽然是接受委托进行土地复垦,但政府最终是要验收的。其实,卢某和张某二人以王某名义伪造虾塘复耕补偿协议时,王某本人早已不在当地,必定会引起政府的怀疑,一旦查出来,事情就会全盘败露。寝食难安的三人,在2014年6月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人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8.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三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村委钱财6.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较大,两罪应并罚。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共同犯罪中,卢某、张某是主犯,路某是从犯,最终,法院判决卢某、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路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赃款15万余元发还该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