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大环境不好,几年前,妻子的生意开始走下坡路,同时与合伙人也因意见不和而分开了。在赵先生的劝说下,妻子关了公司,打算休息一下。此时,原来买的商铺租金见涨,每月房租有好几万元,这样家里的开销就都有了。去年妻子体检时,发现身体有问题,几家医院诊断后,确定妻子是癌症晚期。之后,赵先生几乎都是在医院待着的,陪着妻子治病、手术,可是最终妻子还是离开了人世。赵先生伤心是必然的,让他没想到的是,妻子的姐姐在办理丧事时,竟然拿出遗嘱,说是妻子在医院的时候立的,写明商铺和商品房中属于妻子的份额由老父亲一人继承。这让赵先生失去了方向,但仔细再看,这个遗嘱根本不是妻子写的,而是其他人的笔迹。妻子的姐姐说,这个遗嘱是她老公写的。她老公是代书人,还有一个见证人是她的儿子,当时是他们去看唐女士时,唐女士要求他们代书见证的,上面的签字是唐女士的。赵先生当然不认可这份遗嘱,岳母几年前就过世了,岳父已经快90岁了,妻子怎么可能还会将商铺和商品房留给岳父呢?没过多久,岳父就将赵先生和其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按遗嘱继承唐女士在商铺和商品房中所享有的产权份额。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本案中,赵先生和岳父对于唐女士所留遗嘱的有效性存在争议。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这份遗嘱的见证人分别是赵先生岳父的女婿和外孙,由于他们身份的特殊性使得他们与赵先生岳父可能存在着一定的期待利益关系,因此他们见证遗嘱和代书遗嘱的行为应属无效,所以被继承人唐女士名下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由赵先生和他儿子,以及岳父继承。
《继承法》还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依据商铺和商品房产权登记情况等,属于唐女士的遗产应为商铺和商品房产权的三分之一,这部分产权份额由赵先生和他儿子及岳父每人继承三分之一。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按法定继承处理了赵先生妻子唐女士的遗产。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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