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大认为,弟弟把在上海的房子卖了,以后不再会回上海,照顾母亲的重担势必落到他一个人头上。于是找到母亲商量,而母亲称自己以后的生活不用老大操心。老大听后气不打一处来,仗着母亲所住的房子产权人是他,便要求母亲搬走,母亲提出搬走可以,必须让老大给12万元。母子俩争执起来,又气又急的老大,忍不住动手打了季阿姨。
其实老大与母亲争吵的真正原因是弟弟的房产问题。老二出售的房子是以前与母亲按照当时的动迁政策分的。老大认为,当初母亲的老屋只有一间,是他和妻子出资翻新成了两间房,当时弟弟已经去了贵州,一分钱都没有出,在办土地证时,一张写着母亲的名字,一张写着老大的名字,因此,房子应该是他和母亲各一间。后来,老大要在别处造房,不能重复办土地证,就将老房子的土地证转给了弟弟,老大就认为弟弟动迁所得的房子应该是自己的,而弟弟现在把房子卖了,不仅是逃避赡养母亲,而且还侵权。实际上,老二卖房后就将所得的首付款12万元汇给了母亲,老二当场出示了汇款凭证。
老大不平衡的地方就在于如果没有他出钱翻新,就不会有后来动迁的两套房子。实际情况是在动迁前,老大已经将土地证转给了弟弟,房子也作价给老大,原来的房子已经与他没有任何关系,何况老大另行造房后,同样享受了动迁安置。至于弟弟所得的动迁房是政府的安置房,当然,老二要感谢大哥,要不是他就不会有后来的动迁房。
在调解时,我严厉地批评老大,不管出于何种理由,也不能殴打他人,何况是对自己有养育之恩的母亲,我要老大反省自己的错误,牢记父亲的嘱托。提到父亲,老大顿时语塞,并流下了眼泪。原来,父亲临终前放心不下母亲,嘱咐老大一定要悉心照料母亲。在我们的劝解下,老大答应不再为房子的事闹腾,也同意让母亲继续居住,可担心弟弟卖了房就一走了之,将照顾母亲的担子都扔给自己。带着老大的担心,我与老二进行了交流,我希望他能看到大哥的优点,房产与赡养父母不应该是对等的,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包括经济上,精神上,生活上。老二不在母亲身边,不等于可以不赡养母亲,他可以在经济上给予补偿。不要因为房子的事有矛盾,就对哥哥恶语相加,那么多年来,毕竟是哥哥承担了照顾家庭的大部分责任。老二虽然号称能照顾母亲,要将母亲带去贵州生活,可母亲那么大年纪能适应吗?母亲还是主要靠老大照顾。
听了我的分析和劝说后,老大和老二各退一步,表示愿意达成和解。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中涉及的问题其实说到底就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问题。有些人以为父母把财产给了某个子女,就应该由这个子女来赡养父母,为父母养老送终,其他子女因为没有拿到父母的财产,就有权不赡养父母,更有甚者,有的子女因为财产问题和父母不相往来长达数十年,连父母的葬礼都不参加。而事实上,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是不以其他条件为前提的,是不可推卸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子女有赡养父母法定义务,子女不仅要从经济上供养父母,还要在生活上进行照料,精神上抚慰。本次纠纷的老二如不能亲自在上海照料母亲的,也应当经常看望、问候母亲,如果母亲有需要的,老二也可以从经济上帮助。
另外,在本次纠纷中,老大殴打母亲的行为实在不可取。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要处以拘留、罚款;若依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