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女士找到我们,期望通过法律能让妹妹和她孙子户口迁出,或者就算户口在,也不能来抢房子,不能住或者要动迁款。我们告诉龚女士,因为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也无权作出迁移户口的此类民事判决,所以龚女士无法通过诉讼要求妹妹和她孙子迁出户口。但是龚女士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可以将妹妹和她孙子告上法庭,以确认他们对龚女士的房子没有居住权,最起码龚女士妹妹和她孙子不会以户口为由来要求居住权。
龚女士就将妹妹和她孙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们对龚女士的房屋没有居住权的。庭审中,我们提供了房屋来源的证据,虽然这套房屋是由父母动迁所分,之前是公房,承租人是父亲。但父母在世时,征得父母同意后,龚女士将这套房屋购买为产权房,产权证上只写了龚女士一个人的名字。而龚女士的妹妹和她孙子不是这套房屋的受配对象,该房屋来源与他们没有关系,虽然他们的户口迁入了这套房屋,但不表示他们就享有居住权。而且妹妹及她孙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龚女士作为产权人,曾确认他们享有居住权。因此,即使龚女士妹妹和她孙子的户口仍在这套房屋里,也不能成为他们享有这套房屋居住权的合法理由。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龚女士妹妹和她孙子不享有房屋的居住权。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