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6: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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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6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有户口并不代表有居住权
黄华明
  龚女士近日有件事很伤脑筋,就是妹妹和她孙子的户口迁到自己家里来,当时说是为了让妹妹的孙子能上好的学校,承诺半年后就迁走的,但现在3年都过去了,他们的户口还在自己家里,而龚女士家里的房子有可能会拆迁,有个妹妹和她孙子的户口在,总不是个事。龚女士就和妹妹商量,希望妹妹他们能把户口迁出去,但妹妹不同意,并且否认之前承诺迁出的事,还说因为这套房子是父母留下来的,她和孙子的户口就有权在这套房子里。

  龚女士找到我们,期望通过法律能让妹妹和她孙子户口迁出,或者就算户口在,也不能来抢房子,不能住或者要动迁款。我们告诉龚女士,因为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也无权作出迁移户口的此类民事判决,所以龚女士无法通过诉讼要求妹妹和她孙子迁出户口。但是龚女士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可以将妹妹和她孙子告上法庭,以确认他们对龚女士的房子没有居住权,最起码龚女士妹妹和她孙子不会以户口为由来要求居住权。

  龚女士就将妹妹和她孙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们对龚女士的房屋没有居住权的。庭审中,我们提供了房屋来源的证据,虽然这套房屋是由父母动迁所分,之前是公房,承租人是父亲。但父母在世时,征得父母同意后,龚女士将这套房屋购买为产权房,产权证上只写了龚女士一个人的名字。而龚女士的妹妹和她孙子不是这套房屋的受配对象,该房屋来源与他们没有关系,虽然他们的户口迁入了这套房屋,但不表示他们就享有居住权。而且妹妹及她孙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龚女士作为产权人,曾确认他们享有居住权。因此,即使龚女士妹妹和她孙子的户口仍在这套房屋里,也不能成为他们享有这套房屋居住权的合法理由。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龚女士妹妹和她孙子不享有房屋的居住权。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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