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小张是个外来妹,秦先生虽然与小张有着22岁的年龄差距,但他的温情打动了她。两人相处不久,小张发现秦先生竟是有妇之夫,便提出分手。面对秦先生又是跪地求饶,又是信誓旦旦地表示一定与妻子离婚,小张选择仍和他在一起。
其实,秦先生已经有过3次婚姻,还与第一任妻子生有一个儿子,在与小张结婚的5年中,这个儿子从没有出现过。直到去年初,在秦先生母亲的葬礼上,他才与儿子恢复了联系。之后儿子便经常来家里,小张与继子的矛盾因此而产生。第一次是在小张怀孕一个多月时,继子带了许多朋友到家里玩,年轻人难免吵闹,这让小张感到不适,而丈夫不仅没有劝阻继子结束聚餐,还和他们一起喝酒玩乐。这引起了小张的不快,还动了胎气,住进了医院,差点流产。
最近,继子又提出要住到父亲处休养,秦先生没有经过小张的同意答应了儿子。儿子还带了个女友,两人天天好吃懒做。小张一方面心怀不满,另一方面实在觉得与继子同住不便。继子和女友入住后,整天在家里不去上班,还多次提出,要把户口迁过来。想起丈夫的前妻曾经提出,要留一间房子给她,她也要回来居住,小张更是心有不爽,经常在家里发脾气,砸东西。
看来小张与丈夫、继子的矛盾的确有点复杂,我决定一桩一桩来解决。第一、小张头脑太简单,婚姻大事连对方的情况都不了解就以身相许。第二、小张应该理解和支持秦先生与儿子往来,毕竟两人是有血缘关系的,作为继母,应该要接纳继子,在此事上要大气一些,爱屋及乌。若是她自己的儿子,带朋友来家里玩时,她肯定会热情接待,那么对继子也应该如此,不要排斥。第三、小张必须改掉那些“打砸抢”的野蛮行为。况且小张已经流产过两次,若是这次孩子再保不住,很可能会造成习惯性流产,这对小张将是一辈子的伤害,就算为了自己的身体也要控制脾气。
对秦先生,我提出了严厉的批评。第一、没有法制观念,特别是还在婚姻存续阶段就搞婚外恋,让小张“被小三”。第二、对儿子过于迁就,过于溺爱,儿子与女友白吃白住不思进取,不去工作,建议他们搬出。第三、必须要改变对妻子的态度,理解作为外来媳妇惯有的不安全感,一味争吵只会让矛盾升级。在夫妻相处的过程中,秦先生要多谦让一些,尤其是现在妻子处于非常阶段,更要多一些关心和爱护。
在我的劝导下,两人已不像起初那么针锋相对,并愉快地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中,原本势如水火的夫妻关系,在柏阿姨的调解下得到了缓解。通过柏阿姨由浅入深的客观分析,夫妻两人都认识到了自己存在的问题,并愉快地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最终柏阿姨成功化解了这对年龄相差22岁的夫妻间“难念的再婚经”。我们由衷地祝福两人能百年好合,白头到老。
针对本次纠纷中曾出现的“婚外恋”的问题,这里我们来展开一下。《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大家会有歧义,到底是包括哪些内容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这也就是说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仅有物质方面的,还包括了精神方面。
而具体到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就只有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现实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情形的,那么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如果涉及离婚诉讼的,要求损害赔偿请求的前提是法院判决离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如果夫妻两人未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不起诉离婚就单独依据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