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诉状
VST全聚合盗链视频,爱奇艺力争权益对簿公堂
作为一家知名的大型网络视频平台,爱奇艺公司主要营业收入来源于广告费和会员费。而聚网视公司开发了“VST全聚合”软件,通过其官方网站等途径提供涉案软件的下载和运营。该软件具有“视频广告过滤功能”,用户在网络机顶盒、安卓智能电视、安卓手机、安卓平板中安装该软件后,可以直接通过该软件观看“爱奇艺”平台的视频内容,而不再需要观看视频前的广告。
爱奇艺公司认为,这一行为降低了广告主在爱奇艺投放广告的曝光率,导致爱奇艺网站在用户中的受关注度下降,网站访问量以及播放器客户端下载量的下降,进而导致爱奇艺的利益受损。爱奇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聚网视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共计105万元,并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针锋相对
跨行业经营者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在审理中,聚网视公司提出一项重要的抗辩理由,即从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来看,爱奇艺公司的经营领域主要是视频提供,而聚网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两者并无交集。换言之,聚网视公司认为,两家公司并不存在竞争关系,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外,聚网视公司还主张,公司使用视频聚合技术本身是创新的、中立的,不应限制新技术的发展,也不应剥夺用户享受新技术的权利
爱奇艺公司指出,爱奇艺网站及客户端投放广告的方式两种:一种是定向投向热播剧,一种是广告主不指定投放广告的剧目。爱奇艺公司主张,聚网视公司无需支付版权费用、带宽成本,使部分不愿意观看片前广告又不愿意支付爱奇艺会员费的网络用户转而使用“VST全聚合”软件,挤占了爱奇艺的市场份额,不正当地取得竞争优势,进而将造成爱奇艺广告费以及会员费收入的减少。
权利边界
技术中立非技术行为中立,新技术不应跨越法律边界
面对两家公司的争议,承办法官回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对“经营者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予以重新审视与界定。一审法官指出,“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竞争关系的范围一般在于同一商品或者服务领域的竞争者。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出现和蓬勃壮大,出现了很多不同于传统经济模式的经营形态。而如果竞争关系的范围囿于同一商品或者服务领域的竞争者,则难以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在新经营形态不断出现的情形下,认定竞争关系的核心是双方在最终利益方面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综观本案,两家公司经营模式的核心都在于争夺通过其提供的平台观看视频的网络用户数量。使用“VST全聚合”软件观看来源于爱奇艺视频内容时无需观看片前广告,将导致原本需要登陆爱奇艺网站或使用爱奇艺客户端观看视频内容的用户选择通过“VST全聚合”软件观看视频。爱奇艺广告收入、会员收入也随着用户的减少而相应减少,因此法院认定两家公司在商业利益上存在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
对于聚网视公司提出的技术中立主张,法院认为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技术本身的中立,而非指任何使用技术的行为都是中立的。即使在使用中立的技术时,仍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边界内应用新技术,而不能以技术中立为名,违反商业道德,攫取他人的合法利益。聚网视公司通过破解验证算法的方式绕开广告直接播放爱奇艺视频的行为,导致爱奇艺网站访问量以及播放器客户端下载安装量的下降,网站网页广告和播放器客户端的广告曝光率下降,以及爱奇艺网站关注度下降。法院认定,聚网视公司的行为破坏爱奇艺公司的合法经营活动,显然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边界。
综合考虑爱奇艺公司的知名度、网络用户数量、以及经营成本,“VST全聚合”软件在网络用户中的下载量、播放时长、聚网视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因素,法院一审酌定聚网视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36万元,并就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官方网站首页上端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宣判后,聚网视公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张静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