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张某在崇明租借土地用于生猪养殖,至今已育有1270余头猪。然而,养猪场长期以来臭味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遭当地居民投诉,甚至遭微博网友曝光。县环保局受理投诉后,前往现场检查,发现张某的养猪场未经过环保审批,且未建成配套环保设施,虽然建有2个化粪池,但猪粪露天堆放,仍然严重扰民,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张某作出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张某不服,他认为生猪养殖不属于建设项目,不适用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且其承包土地从事生猪养殖,用地属于农用设施用地,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无需申报审批及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遂向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县政府维持了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最终,张某以县环保局和县政府为被告向崇明法院提起诉讼。
崇明县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承包土地、投资建造猪舍棚舍及2个化粪池等从事生猪养殖属于建设项目范畴,但其未经环保审批且未建成配套环保设施,擅自从事规模化生猪养殖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