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前,郎老先生名下的私房拆迁,给郎老先生夫妇和小儿子分了一套安置房。因为这套房子的朝向不大好,住了几年后,他们就将这套安置房出售后,置换了现在这套房屋。小儿子结婚生子,有了小孙子的郎老先生夫妇别提多高兴了,所以新房子就写了郎老先生和小孙子的名字。因为小儿子之后在外购买了商品房,所以这套房子就一直由郎老先生和老伴两人住,两人的户籍也在该房屋处。小孙子大学毕业,找到工作的那天,和两位老人承诺有了工作,有了收入后,要为爷爷奶奶养老送终,照顾、赡养他们。听了小孙子的表态,郎老先生当即决定将这套两位老人唯一的住房产权证上的名字,改成小孙子一个人的。之后,郎老先生通过买卖的形式,将他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转让给了孙子。在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转让价为28万元,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都没有约定,这个价格也是低于市场价的。四年后,郎老先生以小孙子一直没有支付房款为由,将他告上法庭,按法院判决,小孙子向郎老先生支付了28万元的房款。没多久,小孙子就提起了之前讲到的对郎老先生夫妇的诉讼。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从房屋来源看,现在小孙子让两位老人搬离的这套房子来源于拆迁安置房的置换,而郎老先生又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郎老先生和老伴是被安置对象,据此可以认定,郎老先生夫妇对这套房屋的来源有重大贡献。同时,这套房屋长期由两位老人居住使用,且他们为户籍在册人员,在他处也没有其他房屋可居住。因此,可以确定郎老先生夫妇对这套房屋享有居住权。更重要的是,郎老先生夫妇和小孙子是祖孙关系,他们之间的转让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也不同于普通的房屋买卖关系,而且这类产权人的变更,对于两位老人的居住权并不构成影响。小孙子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小孙子的所有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