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女士和江先生是朋友介绍认识的,江先生比于女士小三岁,两人恋爱半年后结了婚。恋爱时,于女士了解到,江先生家里条件并不好,父母在外地生活,江先生一直租房住,而且他的工作也很一般。当初介绍他们认识的那个朋友,听到两人要结婚的消息,曾劝过于女士,希望她和江先生结婚要谨慎,当初只是因为江先生说想让帮着介绍认识个女朋友,而她并不了解江先生,只是看到于女士一直单着,就想一起玩一玩,也没有想到两人居然谈起了恋爱,还要结婚。于女士现在想来,自己当时被爱情冲昏了头,觉得朋友是嫉妒她找了一个比自己小还长的帅的老公。
于女士家里条件不错,父母在她还上大学时,就给她买了一套两室两厅的房子。婚后,刚好于女士认识的一个朋友,急着出手一套使用权房,因为急用钱,价格比市场价低不少,于是于女士就买下了这套房子的承租权。购房时是全额付的款,于女士出了三分之二的钱,江先生出了三分之一的钱。于女士是承租人。
刚结婚的那几年,两人的关系还好,江先生也能正常去工作。后来,江先生被单位辞退了,从此便不再上班,天天在家里打游戏。于女士给他找了不少工作,但都是做个两三个月,就不做了。而且平时,还要于女士给他钱,有了钱的他,不是用在打游戏上,就是晚上去泡酒吧。回到家,没事就和于女士吵。这次吵架,江先生竟然动了手,于女士才决意提出离婚。
我们作为于女士的代理人,撰写了起诉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江先生离婚。庭审中,江先生提出要分割两人购买的那套使用权房,他要这套房子,婚房装修的钱是他出的,他就不要了。针对江先生的主张,我们提出这套房屋购买承租权时,两人结婚不到两年,房款都是两人的婚前财产,于女士支付了其中的大部分,且该房屋的承租人是于女士,于女士的户籍也在该房屋处,而江先生的户籍不在本市,无法承租该房屋。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两人自愿离婚,那套使用权房屋租赁权归于女士,于女士给付江先生一定金额的房屋租赁权折价款,江先生在定期限内迁出两人的婚房,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