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两人恋爱半年后,汪先生的父母得知了他们的恋情,坚决反对。几个月后,芩女士怀孕了,得知消息后的汪先生并没有即将为人父的喜悦,反而忧心忡忡。怀孕后的芩女士跟随汪先生回了苏州老家,两人希望能奉子成婚,可是汪先生的父母就是不同意,汪先生非但没有帮芩女士说话,还坦言自己并不想要孩子。加上汪先生母亲一句“人流也不要在苏州做,丢人现眼”的话,情绪大受刺激的芩女士当天就流产了。
芩女士的流产,汪先生一直心存内疚,他始终牵挂着芩女士,这样两人又走到了一起。不久芩女士又一次怀孕。因为第一次流产时医生就告诉她,以后可能无法再怀孕,所以这次,她无论如何都想留住孩子。纸终究包不住火,汪先生的父母最终还是知道了芩女士再次怀孕的事。为此,芩女士和汪先生一家闹到了当地居委会,但调解那天,汪先生“躲”了起来,汪先生的母亲则当着众人的面嘲讽芩女士。回到上海后,芩女士联系不到汪先生,一气之下就上网将汪先生“抛妻弃子”的行为告诉了他的同学。于是汪先生觉得很没面子,再加上父母的压力,汪先生也产生了不想要孩子的念头。
回到上海住处,汪先生劝芩女士打掉孩子,一心想留下孩子的芩女士“赶走”了汪先生,直到孩子出生后的大半年,两人才又重新见面。抱着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的念头,芩女士和汪先生恢复了同居关系。然而日复一日的同居生活,让汪先生感到厌倦,加上与芩女士性格和生活习惯的差异,特别是对芩女士总是与前男友保持着联系,让汪先生很不满。汪先生认为自己不是不负责任的人,他很为孩子考虑,甚至为孩子选好了幼儿园,但由于芩女士的固执,偏要让孩子进自己选择的学校。平时哪怕是鸡毛蒜皮的小事,芩女士也要让汪先生服从她的意愿,加上芩女士脾气不好,冲动起来不是摔东西,就是口无遮拦地拿过去所受的委屈说事,侮辱汪先生,这让汪先生很难接受,于是又有了分手的念头。
如果说汪先生起初是过于听信父母的意见,对自己的婚姻举棋不定,但自从孩子出世后,能义无反顾地与芩女士走在一起,而且也愿意负责任,应该说汪先生已经摆脱了父母的控制,芩女士应该改变对他的看法。
其实汪先生和芩女士本来可以有美好的生活,但是他们不懂得沟通和经营,特别是芩女士不仅固执、偏执,而且很任性,让汪先生与她渐行渐远。因此我批评芩女士不要总是沉浸在过去的痛苦中,怨天尤人,应该懂得珍惜、尊重。两人要摈弃前嫌,重新设计生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我提议他们先将结婚证办好,无论日后能否走到一起生活,至少先将孩子的户口问题解决,毕竟孩子是无辜的。芩女士和汪先生接受了我的意见,答应会为了孩子考虑,再就具体做法进行商议。
人民调解员 笤碣
【律师点评】
为人父母,既然将小生命带到了这个世界,就应该将他抚养长大,承担起为人父、为人母的责任和义务。本次纠纷中的汪先生和芩女士在处理问题时,要多为孩子着想,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希望他们能听从调解员的建议,重新开始新生活。
结合本次纠纷,我们来谈一下非婚生子女的有关法律问题。《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虽然出生时,父母并未建立婚姻关系,但这并不影响他所应享有的权利,作为他的亲生父母,当然有抚养教育他的义务。如果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另外还要说一下,有些人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而这其实是对非婚生子女的一种歧视,是错误的观念。当然我们说的这个继承权的前提是按法定继承。《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其中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而这个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虽然有可能未与生父或生母生活在一起,但如果按法定继承,他仍有权利按法定继承继承其生父或生母的遗产。 沈巧怡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