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下午,来沪务工的王某在青浦汽车站乘上了一辆公交车,当他准备下车时,司机却没有注意到这名乘客,驶离了站台。没有顺利下车的王某心里甚是不爽,在公交车停靠下一站时,他没有下车,而是走到驾驶座边上,找司机要个说法。在未得到司机道歉的情况下,王某气愤不平想下车,但是此时车门已关上,车子随即启动,再次没能下车的王某恼羞成怒,和司机起了争执,并拉扯司机右手,同时其身体向前倾,遮挡了司机视线,公交车因此失控撞上路边树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公交车车头损坏,经估价,车损价值人民币8686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明知在行驶的车辆上拉扯驾驶员的身体,遮挡视线,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致使车辆被损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