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聚会上,小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朱某,朱自称在一家大型酒吧担任董事长助理。小美是未出名的小歌手,于是就表达了想去朱某所在酒吧应聘驻唱的想法,朱某欣然同意。
小美在约定时间前往酒吧,见面后,朱某改口说自己是酒吧“总监”,专门负责招聘歌手,在先让小美试唱几首后,就说酒吧还安排歌手住宿,便带小美去了酒吧隔壁的宾馆。小美到了房间后,朱某关上门,小美觉得有点尴尬,便偷偷向朋友发短信,告知其自己所在位置并让朋友来。朱某让小美坐下,主动向小美聊起了自己的人生、理想,小美听得入神,渐渐地觉得朱某不是坏人,又发了个消息,让朋友不要来了。
聊到最后,朱某以父亲的口吻让小美去洗个澡,早点休息。此时,小美已对朱某完全信任。洗完澡后小美裹着浴巾出来,坐在沙发上看电视。朱某随即也进去洗澡,洗完后,朱某性情大变,从背后一手搂住小美的腰,一把将她身上的浴巾扯下。小美大声尖叫,朱某用被子捂住小美的嘴,让她服从。小美惊慌失色,说自己还是处女,而朱某不顾小美反抗,并恐吓,再不老实就抽她,随即将小美扔到床上,实施了强奸。事后,小美通过手机向朋友发信息“我被强奸,快来救我”,并报警。不久,警方将朱某抓获。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小美遭受他人外力作用,伤后有阴道出血,临床检查显示处女膜破口约0.5cm,该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普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