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动画《哆啦A梦》陪伴了很多人走过童年时光。去年春节期间,为了促销,江苏某百货公司利用“哆啦A梦”影响力,在广告宣传上动起了“脑筋”,制作带有“哆啦A梦”的宣传海报并委托某传媒公司展览了“哆啦A梦”宣传模型,后传媒公司从某广告公司租借模型。模型一经展出,吸引了不少消费者驻足。
不料,享有“哆啦A梦”著作权的艾影公司得知宣传活动,到现场拍下活动照片。艾影公司认为三家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遂诉至徐汇法院,请求赔偿侵权损失60万元。
面对艾影公司的诉请,百货公司表示本次宣传活动完全是传媒公司起意、策划、布置,百货公司并不构成侵权,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展览期间道具出现任何版权问题,百货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传媒公司方却坚持认为自己只是宣传活动的协办方,活动本质是传媒公司根据百货公司的要求协助举办的,构成侵权的话传媒公司也只是构成帮助侵权,而非直接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百货公司、传媒公司未经艾影公司许可,在促销活动中使用“哆啦A梦”模型,百货公司使用“哆啦A梦”海报,广告公司提供“哆啦A梦”模型的行为均构成侵权,三家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三家公司连带赔偿艾影公司135000元,百货公司再单独赔偿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