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诉讼原则,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都必须严格依法、文明执法,要讲事实、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把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如何让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难也不难。办案部门只要确立正确的诉讼理念,依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和法定权限,在现行诉讼法所规定的正当程序和证据规则下,围绕着事实、证据和定罪量刑的标准展开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就能够达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目标。
案件审理一定要依法律、讲证据,尤其是公安执法、侦查活动,应当更加强化办案和刑事追诉行为的正当程序和证据意识。这是因为,作为涉嫌违法、犯罪的被侦办人员、犯罪嫌疑人,其权利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但长期以来,在执法办案人员的思想中,却一直存在着“口供中心主义”的意识,在违法犯罪嫌疑人“孤立无援”甚至较为封闭的侦查环境下,侦办人员也最容易产生“地位优势”的某种行为冲动,甚至使用非正当手段乃至采用刑讯、变相刑讯等方法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因此,为了尽力防止违背法律原则和侵犯人权的不当取证行为的发生,国家对案件侦查过程中的第三方介入(比如辩护律师参与)、合法性监督(比如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地控制(比如不得带离看守所)等,都在刑事诉讼法中有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同时,不仅进一步明确了犯罪证明“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更设置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如果事实材料确实是“真”,但审讯时经非法手段强迫获得,司法机关也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采信。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在庭审阶段,对案件证据来源合法性审查的严格程度,以及他们的独立判断地位及能力,将直接决定对某些案件事实的认定,很大程度上左右被告人的最终命运。
人们通常认为,立案侦查案件,就是要查明案件事实,为了“破案”和“抓人”,最终将犯罪者送上法庭,使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样的思维有“群众基础”,甚至得到有些地方领导的肯定。某些办案人员虽也强调“证据”,但对证据的理解,往往容易淡化其中的“合法性”要素。而事实上,对犯罪行为能不能在公开、正当的程序下进行追诉,司法行动的“合法性”如何,正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和文明程度的标志,也是这个国家公共权力能不能受到依法、有效控制的缩影。从这个意义上看,我们甚至可以说,它从一个特定的角度,反映着普通公民在这个国家的实际“生存状态”和面对公权到底会有多大的“安全感”。
就此而言,国家采用合法、文明的方式去证实违法乃至犯罪,可能比实际上处罚了几个“事实上”的违法者、犯罪人更为重要,也更值得人们去加以深度关切。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以及在此后刑事诉讼法中的重申及对证据标准等一系列重要制度的调整、改革,其实都体现了现代法治理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要求和实现程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办案侦查机关尤其是各级公安部门提出“侦查办案要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在证据规格和标准上把‘破案’与‘庭审’的要求结合起来”,并进一步深化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无疑是顺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司法民主和法治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未来方向的。(作者为上海市文史研究馆法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