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社会与法/海上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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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别墅居住权生纠纷连打三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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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11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套别墅居住权生纠纷连打三场官司
九旬翁拗断50年父女情
袁玮 侯荣康
辛遥 图
  何老先生今年90岁了,目前暂住美国。前不久,老先生远隔重洋,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小女儿的收养关系。知情人都知道,其实老先生已是第三次与小女儿打官司了。那么,何老先生为什么如此执拗,坚决要与一起生活了50多年的女儿解除父女关系呢?

  事情的原委还得从50年前说起。

  小女儿身世有故事

  按照何老先生的说法,他和前妻只生了一个女儿,也就是现定居美国的大女儿。小女儿是前妻在1957年从江苏老家领养的,当时老先生正好不在上海,这件事都是前妻一个人操办,领养和申报户口的手续很简单,在户籍登记中也未注明领养关系。几十年来,为了有利于小女儿成长,这段身世之谜一直瞒着小女儿,也瞒着有关单位和组织。

  一位老家的邻居披露:何老先生和他的前妻一直想要一个儿子,可夫妻俩偏偏就只生了一个女儿。那个年代的知识分子都爱面子,为了还要一个男孩,前妻对外声称自己又怀孕了,挺着肚子到老家去生孩子,其实她的大肚子是装的。眼看十月怀胎分娩的日期快到了,孩子没着落别人要笑话。于是通过老家邻居的介绍,联系上了当时在一家医院担任助产士的老同学,抱养了一个被遗弃的女婴。就这样,女孩成了何家的小女儿。

  父女俩分别再结婚

  何老先生是名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曾参与了不少国内外著名建筑的设计建造。因为有特殊贡献,所以当年单位给他在徐汇区分配了一套欧式别墅的使用权房。前些年老伴去世,吴老先生时不时地到美国大女儿处探亲。其间,小女儿把家里的空房出租给一位新近丧偶的贾先生。或许是造化弄人,贾先生竟然与正好单身的女房东擦出感情火花。一年以后,火花化作了婚礼上的礼花,却也点燃了何家父女姐妹间关系紧张的烈火。

  得知房客突然变女婿,何老先生怒不可遏,指责小女儿擅自出租房屋,并未经同意将老爸所居住的朝南大房间重新装修,变成了自己的新房。同时,以往关系一直很好、早已定居美国的姐姐也不断谴责妹妹利欲熏心,对父亲不孝。2006年9月,84岁老先生郑重宣布,考虑叶落归根,决定回上海找个老伴再婚,以安享晚年。就这样,同一屋檐下的两个再婚家庭就此摩擦不断。纠纷愈演愈烈,惊动了街道居委会,也惊动过“110”。其间街道居委会和民警多次调解,父女俩始终未能达成和解。老先生把女儿告上了法庭,而且一出手就是两份诉状,其中一份诉状是要求法院解除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

  小女儿拒绝做鉴定

  庭审中,被告小女儿陈述:父亲所讲的故事实在太离奇了,我是直到打官司才听说了这个故事。我认为自己是原告的亲生女儿,50年来我们父女之间的感情很深,我从来没有对父亲不敬不孝。

  原告何老先生没有出庭,在给法庭的书面陈述中,老先生写道:“由于女儿、女婿占用、出租了我的房屋,致使我回国后不但没有地方居住,而且备受刁难、折磨,如断水电等,时常受到精神虐待和人格侮辱,所以只得再度漂流异国。”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则披露:原告与两女儿以及两个女儿之间过去确实亲密无间,亲情出现裂痕的转折点是被告再婚后视老人为累赘,想要把父亲的户口迁出去,进而强占房子,原告是忍无可忍才提出要解除收养关系。其实被告作为原告领养的女儿,亲属朋友和邻居是知道的,被告如果有勇气,可以与原告一起去做亲子鉴定。针对原告代理人的说法,被告的代理人首先表示,她的当事人不愿意去做亲子鉴定。这位代理人坦言:原被告一起生活了50年,父女之间的感情很深。如果真要去做这样一个亲子鉴定,不管结果如何,都将对父女乃至已经去世的母亲带来伤害。

  由于作为被告的女儿拒绝做亲子鉴定,当时的法律又没有强制性规定,基于诉讼风险的考虑,原告在法院判决前撤回了解除收养关系之诉。而在另一起房屋迁让官司中,老先生称:“被告趁原告去美国探亲之际,擅自把原告租赁的底楼房屋出租、结婚,并将其他三间房屋也占用,致使原告回国后没有地方居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迁出目前强占的住房。”被告小女儿则辩称,自己自出生就居住在涉案房屋,理所当然地享有居住权。被告愿意与原告共同居住使用房屋。

  就这起房屋迁让官司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及其女儿均为太原路房屋的同住人,原告要求被告迁出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现双方均因再婚等形成了两个家庭,和睦相处有一定的难度,应当通过调整各自的使用部位,形成物理形态上相对独立、封闭的空间,缓解相互间的矛盾。据此,判决涉案房屋的三层由原告等居住使用,底层、二层亭子间由被告居住使用。  

  新解释再令风波起

  虽然法院就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作出了判决,但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改善。去年7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了,在何老先生看来,当时请求解除收养关系之诉的撤回实在是迫不得已。如今法律有了新的规定,请求解除与非亲生的女儿的收养关系应该没有问题。于是他再次委托代理人把诉状递进徐汇法院,诉状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与前一份诉状完全一样。

  原告的代理人声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既然《婚姻法》对亲子鉴定有了新说法,那么,这种规定同样适用于收养关系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明眼人都看得出,这对父女之间的纠纷,真正焦点就在那套使用权的住房上。法院最终会怎样判决?家庭纠纷最后是怎样的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本报记者  袁玮  特约通讯员  侯荣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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