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行称,杨先生在该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从2010年7月起,杨先生就利用该卡进行透支,至2011年4月1日,该卡已累计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1.8万余元。银行曾与被告联系要求还款,但杨先生始终未进行过还款义务。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立即支付所欠款项。
在庭审中,杨先生对银行的做法非常不满。他表示自己的确在2010年申请过这家银行的信用卡,但从未收到过,直到银行来催款,才想起了办卡的事情。杨先生称,自己知道信用卡出问题后,已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银行方面称,涉案信用卡的开户日期是2009年12月21日,该卡于同年12月23日由杨先生单位的门卫梁某签收。代理人还出示涉案卡的消费记录、催款记录、客服录音等证据。对此,杨先生则称自己对银行罗列的消费记录并不知情,而客服录音中的声音并非出自其本人。
银行方面还透露一个细节,2010年6月24日,曾有138开头的手机号前来开过卡,因为非申请表手机号来开卡,所以客服代表拒绝开卡。一个礼拜后,客户通过申请表上的139开头电话来电开卡成功,并设置卡片交易密码,把手机号修改为187开头的一个号码。
杨先生表示,卡非本人消费,既然有非本人电话开卡,银行理应与其联系,之后卡产生消费,银行也未与其联系,所以请求法院驳回银行上诉请求。如果确实要归还,杨先生愿意承担本金部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