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小宪法”之称,今年迎来它制定以来的第二次修改,对半数以上的条文作了修改,可谓一次实实在在的“大修”。
佘祥林案引发的思索
人们不会忘记,湖北京山县农民佘祥林因涉嫌杀妻被捕后,在被侦查人员多次刑讯逼供后屈打成招,最终被判15年,甚至差点被判处死刑。尽管他最终因“死亡”11年的“亡妻”出现才得以洗刷陈冤,并获得国家赔偿,但这时,距离他蒙冤失去自由已经11个年头。人们由此案产生联想,还有多少因为“刑讯逼供”“先定后审”“有罪推定”等被侮辱和被侵害的人?如何防止“佘祥林案”的悲剧再度重演?
也正是针对刑诉法存在的种种问题,此次社会对刑诉法再修改的关注度是空前的。连我这个长期从事刑诉法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学者也跟着“火”了一把,光本市各级公、检、法机关邀请我去作相关的辅导讲座就不下十次,还有不少外地的司法机关、律师协会、政法院校也纷纷让我为他们讲授新刑诉法的变化、对司法实践的影响等。
如今刑诉法之“火”,对于10年前刑诉法的学者而言,是不可想象的。10年前,我在华东政法大学担任教授,同时也主讲多门刑诉法的课程。那时候,社会上所开讲的法制课,电视上的案件聚焦,基本上都是邀请实体法的专家去讲课和点评,讲课和点评的内容也往往是实体法方面的,比如民法、刑法、经济法等,研究刑诉法等程序法方面的学者往往“门前冷落车马稀”。而如今刑诉法也变“热门”了,这是我国司法刑事体制逐渐从重实体、轻程序,发展进步到实体与程序并重的体现。
刑诉法不仅仅是针对“坏人”的
回顾这10年,也正是刑诉法经历二次修改,也是至今为止最重要一次“大修”的过程。人们为什么高度关注这个从表面上看似和普通人“不搭界”的法律?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刑诉法、刑法都是针对“坏人”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安定、惩治犯罪。但是,一系列公案的出现,却逐渐让人们看到了阳光下的另一面。
“躲猫猫”,原本一个传统的儿童游戏,在司法领域却有特殊的意义。究其原因,产生“躲猫猫”现象的原因之一也是源于我国司法体制本身存在的一些“陈疾”,如刑诉逼供、有罪推定、超期羁押、非法取证等,让一些好人蒙冤、犯罪嫌疑人遭受非公正待遇等。特别是非法取证、超期羁押、一捕到底等问题,都可能造成侵害公民权利的严重后果。
这些通过被广为曝光的典型案例,加上公民人权意识的逐渐提升,人们逐渐意识到,法律不但要惩治“坏人”,同样也要保护好人的基本人权,“既要不放走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换而言之,哪怕是犯罪分子,也有其合法的人权和人格,需要通过法律加以保护。
“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最大亮点
自1979年制定以来,我国的刑诉法只在1996年做过一次修改。从2003年开始,刑诉法成为历年全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中的重要议题。我多次参加相关研讨会、调研活动,提出了自己的修改观点。
在这些会议上,专家学者的讨论十分激烈。无罪推定要不要写进刑诉法?如在法律中确定“沉默权”,会不会和公安机关审讯破案中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的说法相矛盾?怎么解决律师的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的“老大难”问题?等等。
此次刑诉法修改过程中,针对是否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经过多次讨论听取各方意见,各方逐渐达成共识,应当统筹处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这也成为此次刑诉法修改中的最大亮点之一。在这个指导性原则下,相关法律条款逐渐完善,比如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不得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到庭作证”等规定为禁止性的程序等,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可以说,此次刑诉法修改之所以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并得到较大程度认可,其修改过程中“开门立法”的公开透明也是重要原因。在上世纪,我国法律还处于起步阶段,学术研究“言必称英美”,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人们不再盲目采用“拿来主义”,“穿西装配凉鞋”,而是开始理性思考如何立足中国国情,根据中国诉讼的传统和文化,“量体裁衣”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本报记者 宋宁华 采访、整理)
同题问答
Q:10年来,这个城市、国家发生了巨大变化,请您谈谈发生在您身上的一个具体变化,您怎样评价这个变化?
A:10年前,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案例分析会、实务研讨会、理论培训班等邀请的绝大多数是研究民法、刑法和经济法等实体法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现在,我作为一名研究程序法的学者,参与这样研讨会、分析会和讲课的频率越来越多,至今已被本市多家公检法机关聘为专家咨询员。这本身也体现出我国司法制度的变化和进步。
Q:您在为过去10年的工作成绩、事业发展欣慰时,还有怎样的一点遗憾?
A:20年前,我做过兼职律师的工作,深入司法实践中,但这些年来,我基本上从事的都是理论方面的研究和教学,几乎没办过什么案子,我觉得在这方面有些遗憾,因为刑诉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Q:新的10年即将开启,能否谈一下您或家人的一个心愿?
A:我希望家人平安健康,女儿学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