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欣慰 记者 江跃中)本市一男子病故后,留下百万元遗产的同时,也留下了一张写给姐姐的9万元《借条说明》,但继承人不愿承认这笔债务。今天上午,宝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债务由死者的父亲、妻子和继侄女共同承担。
2011年7月,王女士的弟弟去世,留下百万元遗产,但弟弟在2002年曾经向她借过18万元钱,至今只还了9万元,于是,王女士向弟媳催要,不料遭到拒绝。
今年5月,王女士向宝山区法院起诉,认为父亲和弟媳以及继侄女三人继承了弟弟的遗产,理应由三人共同偿还弟弟所欠的债务9万元。
庭审中,王女士说,2000年底,原告夫妇拿到单位的工龄买断款约24万元。单位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给原告夫妇的,所以原告夫妇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了弟弟。当初银行卡并未普及,且原告也准备用该笔现金投资房产,所以24万元买断款一直放在家里。2002年,弟弟公司要集资,有30%的年利,于是就给了弟弟18万元现金,约定按年利10%支付利息。当时弟弟并未出具借条。2007年左右,弟弟怀疑罹患肺癌,后查实并无此疾病,但原告为了借款得到妥善归还,才要求弟弟写了《借条说明》。其实弟弟只还了8万元,因为原告女儿结婚时,弟弟拿了1万元作为礼金,但原告主动将这1万元作为归还的借款算入总账。
80多岁的老父亲相信女儿的话是真实的,认为上述借款系用于公司投资,所得收益是作为儿子与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故上述借款应为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主张由儿媳首先承担二分之一,剩余的二分之一再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弟媳却认为,该笔借款根本不存在。对借条上的签名是否为亡夫所签,内容是否为亡夫所写以及借条形成的时间均有异议。并认为以亡夫的为人及资金状况不可能留有债务未清偿。原告在死者生前没有主张过还款,也有违常理。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死者书写的《借条说明》,对借款事实、还款情况进行了说明,且原告提供了款项来源的证据,应认定该笔借款真实存在。原告自愿免除1万元债务,可予准许。三名被告作为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上述借款。该笔借款发生于死者妻子与他结婚之前,应认定为死者的个人债务,三名被告既然已经继承了遗产,理应由三名被告各承担3万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