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70岁的张老汉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57岁的弟弟付给他出租房屋的一半租金11050元。张老汉在诉状中称,自己长期住在涉讼公房内,2011年3月却被弟弟调换门锁强行赶出。之后,弟弟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张老汉认为,自己是该处公房的同住人,理应得到一半租金,请求法庭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弟弟则告诉法官,自己是涉讼公房的承租人,老哥已经在该处房屋居住了14年,为公平起见,自己也要享受同等权利,所以不同意老哥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查明,兄弟俩的户口都在涉讼公房内,弟弟是承租人,哥哥是同住人。1998年1月至2011年3月,该处公房由哥哥居住。2011年3月,兄弟俩为居住问题发生矛盾,哥哥另找住处。同年7月,弟弟将该处公房转租他人,每月收取租金1300元。法庭同时查明,从2009年1月起,兄弟俩都没有交付该处房屋的租金,到2012年底,已累计欠付租金1.4万余元。
法庭认为,原、被告作为涉讼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该处房屋均享有居住权,但两人都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两人使用该处房屋却长期不交付租金,其行为已经违法。在此情况下,被告又将房屋转租他人,该转租行为侵害了公房出租人的利益,为相关行政管理条例所禁止。因此,被告应当停止转租,并及时补交所欠房屋租金。原告要求分得被告违规所得的诉讼请求不具有正当性,依法予以驳回。遂判决驳回张老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