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李明现从李发强经营的重庆市永川区冠南锋烁油脂厂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地沟油676.61吨。地沟油经与正品菜油勾兑后,充当菜油共销售576.55吨,销售金额5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