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矛盾,一个关注度高却争议不断的话题。一面是患者维权举步维艰的现状,一面是医务人员频频遭遇人身伤害的恶性事件,为了“求解”这个难题,近日,市政府就《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草案)》(下称《草案》)征求意见,试图从医院、患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医调办”)、公安机关等不同角度和立场,对各自的权责作出具体规定。据了解,这也是本市首个医患纠纷预防处置的地方性规章。
提出医患双方权责
《草案》共分6章47条。从医疗纠纷调解的适用范围,工作机制、纠纷预防、纠纷解决途径、监督管理等方面加以阐述。
其中,明确“医患纠纷”所涵盖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因医疗行为而发生的,患者要求医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或违约赔偿责任的纠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因医疗行为以外的原因引发的纠纷,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隐私保密义务等发生的纠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与患者发生的其他纠纷。
在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上,《草案》指出,发生医患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医调委申请调解,也可以选择自行协商、或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调委依法独立调解医患纠纷,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同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草案》进一步突出了医调委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性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专家咨询制度,明确上海建立由医学、法律、法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医患纠纷咨询专家库,为医调委提供咨询意见。
一旦发生死亡的严重医疗纠纷,《草案》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草案》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将尸体移放太平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患者家属应当予以配合。
在医患纠纷中,患者如果要起诉医院,往往面临举证难的问题。作为医院,一旦发生纠纷有什么义务?《草案》中规定,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要求封存病历资料或现场实物的,医疗机构与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实施封存。请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医患双方协商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确禁止八种“医闹”
《草案》中明确禁止八种“医闹”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私拉横幅、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围堵大门或重要出入口影响人员正常进出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
(三)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
(四)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五)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威胁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六)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
(七)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
(八)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九)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焦点关注】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 破解医患纠纷瓶颈问题
——市医调办副主任商忠强解读《草案》几大亮点
市医调办是《草案》的主要起草部门,该《草案》和过去的医患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相比,有何不同?为此,记者独家采访了市医调办副主任商忠强,解读《草案》几大亮点。
亮点一:凸显第三方人民调解的作用
“这个《草案》从去年开始筹备,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近期正式开始在‘中国上海’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体现了第三方调解的作用和地位。”
本市自从全面推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以来,人民调解的“威力”也初步显现。2012年,本市医患纠纷在年内的调解成功率为77%,较此项工作在本市全面推进前提高了近15个百分点。
为此,在《草案》中,有近一半的条款是关于人民调解的,对人民调解组织在医患纠纷化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和肯定,并赋予医调委专门调解所在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职责,还规定医调委依法调解独立医患纠纷,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干涉。
在医患纠纷中,存在个别医院出于各种原因,不愿和患者自行调解的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前期调研情况和工作实践发现,请求赔偿额3万元以上纠纷,一般多是较为复杂,容易引发医患冲突,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为此,《草案》第21条规定,请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共同接受医调委的调解;《草案》第23条第一款规定,患方当事人单独向医调委申请调解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拒绝。
亮点二:规范医疗责任险 修复医患关系
在医患纠纷中,多数纠纷都涉及到赔偿金额问题,往往成为双方“拉锯战”的焦点问题。自2002年起,本市开始在公立医疗机构中实行医疗责任保险,目前,本市已有近九成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但仍存在少数公立医院不缴纳保险的情况。一旦发生医患纠纷,不利于发挥保险的避险功能化解矛盾。
为此,在《草案》中规定: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也完善了保险理赔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规定了医调委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医患纠纷一方的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调委应当及时通知承保保险公司。
在原先医患纠纷诉讼中,有部分当事人对医疗鉴定存在“老子鉴定儿子”的质疑,《草案》则也为当事人解决矛盾提供了一条新路——便是通过人民调解,启动专家咨询程序。和医疗鉴定只出具鉴定报告的结果不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专家咨询,既可以对医患纠纷作出医学分析,也可以通过解析原因的过程,起到调解医患矛盾、修复医患关系的作用,更有利于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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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网上热议《草案》
记者在“中国上海”网站上看到,尽管《草案》内容较为专业,但已经吸引了业内外不少公众的关注,尤其是针对医疗鉴定、尸检、复印病史等问题展开热议。
多名网民提到“医院复印病史难”的问题。有网民“吐槽”:医疗纠纷后,患者家属去复印病史资料,医院办公室叫你等半天,只把审查好了一部分病史给你。即使患者出院了,医院查房等病史都不让患者看到,患者拿不到全部手术病史资料。网友为此建议,《草案》中应规定,患者出院一星期内,必须提供给患者或家属所有任何病史。还有人提出,尽管《草案》中有规定,患者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供,并开列清单和加盖证明印章,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提供的时间、内容、方式等。如果涉及到诉讼,患者容易出现“举证难”的问题。
一名自称是“上海市医调委专家”的网友,对《草案》中关于患者死亡尸检的内容提出疑问,根据《草案》,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但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医患双方都同意进行尸检,但是双方不能就尸检的机构达成一致,导致超过尸检的最佳时间怎么解决?
浦东新区医调办主任涂建设表示,如今的医患纠纷由于受到网络快速传播等因素影响,容易出现放大化的趋势。因此,不要简单地在医院医生和患者之间“选边站”,更不能“一边倒”,应该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际上,在上海,医患矛盾并没有想象中这么严峻。从浦东新区的一家知名医院的数字来看,最近高温天每天门急诊人次达到近1万8千人次,但医患纠纷的发生率只在万分之0.5以下。
因此,《草案》推出的主要意义,就是起到预防和及时处置医疗纠纷的作用,尤其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但也要防止人们印象中人民调解就是“老娘舅和稀泥”的印象,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水平,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