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小刘入职某房地产公司担任销售员,合同期为2年,工资为每月2000元,并根据业绩领取绩效奖金。后因各种原因,小刘在合同快到期前辞职离开了公司。想到自己在工作期间,顶着酷暑带客户看房,非常辛苦。于是,小刘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工作2年期间的高温津贴。
仲裁中,房产公司指出公司已为小刘发放了绿豆、冷饮和矿泉水等消夏物品,这些消夏物品并未从小刘的薪资中扣除,等同于向小刘支付了相应的员工福利。对此,劳动仲裁员依据《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认为该房产公司用消夏清凉饮料替代高温季节津贴的方式不符合法规要求,因而裁决该公司应当向小刘支付8个月的高温津贴共计人民币1600元。
仲裁结果出来后该房地产公司表示不服,向法院起诉,并改变说法,称小刘并不符合高温季节津贴的领取要求,理由是小刘业务水平不佳,经常坐在办公室中,并未在高温下长期露天进行房产销售工作,并提供了相应的人证和业务记录。这让小刘始料未及,又气又急。
一筹莫展的小刘在一次由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举办的免费咨询活动中讲出了自己的烦恼,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免费为小刘代理了案件。通过对小刘原所在房产公司工作地点的走访,了解到房产公司的办公地点非常简陋,并未配备相应的制冷装置,同时还了解到与房地产公司所处同一办公楼共有三家单位,均未配备相应夏季制冷设备,而其他单位均因无法降低工作场所高温而选择向员工支付高温季节津贴。从这个角度出发,小刘均符合高温季节津贴的发放要求。
房产公司听了这些质证意见,又随即辩称自己已经在小刘每个月的绩效奖金中发放了该笔高温津贴费用,但因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仲裁的裁决,判令公司应当向小刘支付八个月的高温津贴共计人民币1600元。虽然事情一波三折,但小陈最终还是通过法律途径拿到了迟来的高温费。 赵海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