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黄的理由是因为在木木的刑事案件中已经查实,他提供的那份所谓公证书是伪造的。也就是说,房子的其他共有产权人并没有委托木木卖房子,而中介在服务中没有尽到审核和调查等项义务,由此造成阿黄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中介商赔偿损失。而中介却认为,买卖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定金应当交付中介商保管,阿黄却自作主张把定金汇给了木木,所以中介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案件经过一、二审审理后,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中介在10万元范围内就阿黄经济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该院彭辰法官认为,从此案的事实来看中介商与阿黄都有过错,所以法院作出如此判决。第一,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在进行居间服务时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慎的审查、核实义务。现在对木木提供的这份伪造的公证书真假不辨,由此导致阿黄的损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二,阿黄自己也有过错。他没有依照约定将定金交由中介商保管,而是直接交付给了木木,他也没有对所谓的公证书的真实性尽到注意义务,才使得现在定金无法追回。第三,法院在木木的刑事案子中,判决木木将定金退赔给阿黄。如果追缴的赃款不能如数赔给阿黄,而木木在服刑期间不具有继续赔偿的能力,因此不足部分由中介按照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在10万元范围内进行补充赔偿。第四,根据相关的法律,中介对阿黄进行赔偿后即取得了对木木的追偿权。即如果以后木木具有赔偿能力了,中介可以就自己已经对阿黄作出的赔偿数额要求木木返还。 潘巳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