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个不准”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及全体法院干警在每年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节日期间,不准以过节名义滥发实物、现金及支付凭证;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等。
规定列明了对违反“十个不准”规定进行纪律处分的依据。最高法院要求切实加强对“十个不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违反“十个不准”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