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初,因被告人邓德勇的住房属于拆迁范围,但由于其住房未办理建房证,不符合当地政府划地安置修建住房的政策,在多次到拆迁部门要求划地修建住房得不到满足后,遂产生用爆炸的方式报复拆迁工作人员的念头。2012年5月8日,邓德勇将自己的想法告诉被告人宋朝玉,宋朝玉表示赞同后二人共谋对位于巧家县花桥社区的拆迁指挥部实施爆炸,后邓德勇自制了爆炸装置,并与宋朝玉对该爆炸装置进行爆炸试验成功。2012年5月10日8时许,宋朝玉根据与邓德勇的共谋,到巧家县城劳务市场以“干活”为由找到临时工赵登用,带领赵登用与邓德勇汇合。随后,邓德勇将装有爆炸装置的背包及宋朝玉提供的100元人民币交给赵登用,谎称让赵登用将背包放于花桥社区一楼办公室后便带赵去干活。当日9时许,赵登用携背包进入花桥社区便民服务厅内,被告人邓德勇在明知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正在为众多群众办理拆迁安置手续的情况下,随即遥控引爆爆炸装置,造成了赵登用、冉祎、唐天荣当场被炸身亡,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胡宗玉经抢救无效死亡,致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刘明、张迎波及办理拆迁安置手续的群众宋正英等12人轻伤以及宋朝文等4人轻微伤。
另查明,2006年3月,被告人陈和志应被告人宋朝玉的要求,将35枚火雷管和6枚电雷管卖给宋朝玉。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搜出了发爆器。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德勇因为其划地修建住房的要求未得到满足,与宋朝玉共谋后实施爆炸犯罪,造成4人死亡、1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已构成了爆炸罪。被告人陈和志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媒体记者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宣判。宣判后,三被告人当庭表示要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