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等,并确定全国六个省市先行进行包括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四项改革。7月12日,上海召开全市司法改革先行部署会,率先启动推进各项司法改革措施。从业已公布的内容看,可以说,这次改革是全方位的,其力度同样前所未有,必将对我国司法的未来走向产生深刻影响。
裁判不够公正、审判不够独立,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的顽疾。尤其是司法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的“地方化”和法官受到行政领导与上级干预的“行政化”问题,一直广受社会诟病,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公信。中央虽多次要求司法机关要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但因存在外部体制障碍和内部机制缺陷,这些问题一直都没有获得根本性解决。
在体制上,我国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受着地方党政机关的牵制,人员编制、干警职级、办公经费、福利待遇等,大多由地方决定。执行全国统一法律的司法机关,大有成为“地方的法院”、“地方的检察院”的趋向,在依法行使职权方面,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直接影响到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在内部机制上,“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和错案责任难以落实的弊端,同样长期存在,如何通过改革扭转领导不办案但可以批案、管案,而办案人员却对案件缺乏决定权的倾向,同样迫在眉睫。
从现实情况看,一些年轻法官的职业目标也出现了偏向,他们的职业目标,不是永远办案,而是追求有朝一日当上庭长、处长、院长,不再办案。因为司法机关内部存在严重的行政化结构,领导对具体案件的过问、干预已经十分便利。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的涉案犯罪事实中,就有受他人请托为下级法院一起执行案件“打招呼”并受贿300万元的情况。因此,法官的审判权力不独立、无保障,审判权与行政权交织混同,催生了司法腐败。
这次上海试点的司法改革方案,明确将探索建立省级以下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在人员任免上实行统一提名,建立来源广泛的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在财物管理上,则将区县司法机关作为市一级预算单位,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摆脱地方的控制。这样,就能有效减少外部干扰,提高独立办案的能力。根据改革方案,上海还将力推主审法官、主审检察官制,大幅度减少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指导,设定院长、检察长的权力边界,确保办案法官、检察官独立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为了改变人浮于事、案多人少的状况,改革优化内部结构,将行政人员比例压缩至15%,把85%的司法力量投入一线办案,并实行法官员额制,精减法官人数,畅通晋升渠道,提高收入待遇,适当延长资深法官工作年限,通过实实在在的措施,保证办案人员稳定,使他们获得更强的荣誉感和责任心。
我相信,只要我们坚定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立场不变,切实遵循司法自身的运行规律,勇于触碰既得利益和破解改革中的难题,就一定能够消除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的流弊,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政治制度特点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