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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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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30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今公布
我国将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区分
于明山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今天上午公布,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这一重大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具体措施

  一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二是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三是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扩大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特大城市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 建制镇和小城市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落户。

  ■ 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 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可以在当地落户。

  ■ 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 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年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可以在当地落户。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属,可以在当地落户。

  ■ 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 取消农业蓝印户口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 建立居住证制度 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正、公开、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民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 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驻京记者 于明山(本报北京今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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