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泽洲代表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在这一新的法治征程中,民法总则的制定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专班开展民法典编纂工作,在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民法总则草案,充分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这部草案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和完善了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和前瞻性,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推动各类民事主体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社会发展。草案既传承了我国优秀法治文化,也吸收了世界法治文明的成果,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草案总体上是成熟的。
何文波代表认为,编纂民法总则是巨大的历史进步。随着民法的完善,对公权力的限制必将增多,建议统筹谋划,加速相关立法进程。陈晶莹代表说,把习惯作为法律渊源需要进一步论证,建议将“习惯”改为“惯例”。王均金代表建议,鉴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建议增加有关“交易自由、交易公平、交易安全”等商事活动基本原则。关于自然人制度,严诚忠、沈志刚、陈和生、花蓓、林荫茂、朱志远等代表提出,《民法通则》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是10周岁,这次下调为6周岁,是否妥当,建议研究。孙宪忠代表建议,补充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的条款,更好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代表们还就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等相关内容提出审议意见建议。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杨雄,上海代表团副团长王乃坤参加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