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宋女士进入本市某药业公司工作,任职财务副总监。去年1月4日,宋女士像往常一样到公司上班,来到办公室门口,宋女士愣住了,财务室的门被贴了封条,封条上写着:“从即日起,未经本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授权,任何人包括公司财务部人员不得入内”。宋女士找公司领导询问原因,公司领导却给了她一份“解除职务通知书”。宋女士表示,未经财务审计不同意停职。领导告诉她,审计将委托第三方进行。无奈之下,宋女士只能回家。
之后,经公司通知,宋女士就财务资料以及证件等物品与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但对公司移交笔记本电脑的通知,宋女士未予响应。1月26日,公司通过快递再次通知宋女士移交电脑,因宋女士不在送达地址,快递件被退回。1月30日,公司以多次严重失职和连续旷工为由,对宋女士做出开除决定,相关快递件仍被退回。去年3月,公司将开除决定的内容登报公告。
宋女士认为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自己毫无道理,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支付停职期间的工资和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共计18万余元。公司则认为,宋女士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定,且旷工超过14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也从来没有安排宋女士加过班,因此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后认为,药业公司对宋女士作出停职决定并封闭财务室后,没有为她重新安排工作,宋女士之后无法正常上班不是她故意造成的,不属于无故旷工行为。即使将宋女士未按公司要求移交电脑的行为算作旷工,也没有达到连续14天的程度。因此,药业公司对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合法,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支付无法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遂作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