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将近七旬的曹老伯前往卖场购物。在搭乘自动扶梯时,因双手拿有物品,未抓住自动扶梯扶手,曹老伯摔倒在地。卖场员工安排曹老伯坐在椅子上休息,同时通过电话联系到其家属。直至曹老伯家属赶到卖场,曹老伯才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曹老伯被收治入院后,施行人工股骨置换,共支付医疗费3.4万元。因与上海某购物有限公司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曹老伯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3.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上海某购物有限公司卖场的自动扶梯正常运行,且标明关于上下自动扶梯注意事项的警示标志。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卖场的自动扶梯正常运行,发生事故时无故障,自动扶梯扶手下方均有关于上下自动扶梯注意事项的警示标志。曹老伯之所以摔倒,是因其双手持物,在重心不稳时难以抓住扶手所致。但是事发后被告公司对曹某的救治存在瑕疵。曹老伯是高龄老人,仰面倒地,存在不可知的高风险性,被告公司此时除应及时通知其家属外,还应主动将其送至医院救治,最大限度避免伤情恶化导致的风险,而不是消极被动等待家属到场后,才将其送至医院。被告的行为,难以排除加重曹老伯伤情的可能性,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