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1:星期天夜光杯·东方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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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01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先难后易还是先易后难?
◆ 洁蕙
洁蕙
  我在工作中接待了一位高女士。2006年她起诉离婚,离婚时,和前夫有一套使用权房,法院建议两人先出资买下产权再离婚,这样离婚时就可以分割房产。目前,高女士婚是离了,却实际无法分得房产的份额,至今居无定所。那么,当初法院是为了便于分割房产才让两人先买下房产,为何买下房产依然不能分割呢?

  高女士和前夫各出1万多元买下房子登记产权人名字时,前夫坚持只写他一个人名字,当时,高女士曾向法官求助,她问法官:“可不可以写我的名字,或者写两个人的名字?”法官对她说:“写你写他和写两个人名字都是一样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此话从婚姻法、物权法的法律规定上来说没错,这样,高女士面对强势的前夫,只好接受了前夫的要求,售后公房只写了前夫一人名字。后来,根据评估,该套房产市值120万元,法院判决房产份额一人一半,因为产证是男方名字,男方拿房子,男方补偿女方60万元。可至今,高女士还没有拿到前夫的60万元房款。我和高女士的前夫通了电话,他告诉我,目前他居住该房内,房子正在挂牌出售,挂牌价是140万元。他准备将此房卖了后换一套小房子,只要房子卖出,他会马上将60万元房款付给高女士。我一想,房子评估价是120万元,在目前房市调控政策下,高女士前夫的挂牌价格不降反升,逆市而涨,难怪挂了那么多年也没卖出去。如果他一直没把房子卖掉,高女士岂不永远拿不到60万元?通过分别与两位当事人接触,留给我明显的印象,高女士相对老实好说话,而男方强势暴躁,得理不让人。

  高女士告诉我,她早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几年来法院对他前夫根本没有办法。法院既然当初建议两人买下使用权房便于离婚分割,可为何到了真要分割时,又没有办法呢?

  为此,我请教了专业律师,律师告诉我,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司法解释规定:生活必需居住的唯一用房“在执行中可以查封但不能强制拍卖抵债。高女士的前夫只有这一套生活用房,所以,法院不能对其房子进行强制拍卖来执行法院判决。我认为,法院的做法,顺着来看,每一步都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任何错误,但最后遭遇执行难题。但反过来逆向分析,如果法院当初能充分考虑到司法解释可能对将来执行产生的困难,就应该选择让相对有履行判决诚意的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有利于将来的执行,高女士认为,如果自己拿房,一定会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可惜,现在拿房的前夫完全没有履行判决的诚意。

  我想,当时审判法官不会不预见到现在的执行难题,之所以选择现在的做法,可能基于如下原因,高女士前夫比较强势,当时每一步顺着其前夫的意志,工作相对容易做,容易结案,而且也不违反法律规定,至于判决执行,就留给执行部门吧。审案的法官简单了,可惜执行法官就犯难了,这真是先易后难啊。难为了高女士至今居无定所。

  以此案例提醒我们的法官,办案宁可先难后易啊! (作者为“东方大律师”节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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