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除夕,齐某家里冷冷清清:丈夫张某又没有回家。张某有“小三”已是全家皆知,妻子顾及近三十年的感情才没拆穿。但是大年夜都不回家让齐某按捺不住,当即致电丈夫。张某接电话后破口大骂,扬言道:“明天就离婚,反正房子是我一个人的,离了婚你和你妈就睡马路吧!”齐某听闻后伤心得彻夜不眠。这套房子究竟是不是丈夫的?齐某自己也说不清。原本是齐某父母家动迁获得的公房,当时安置对象是齐某和父母。1993年丈夫知青回沪,齐某顶着父母的压力硬是将张某的户口迁入该房。谁知第二年齐父突然病逝,承租人变更为张某,同年他用工龄将该房买成产权房并将产权登记为自己。
如今真是“烧香的赶走了和尚”。齐某越想越后悔,但是房屋产权证只有丈夫一个人名字,若是离婚了,自己真的要和母亲露宿街头了吗?
【律师观点】
上海薛荣民律师事务所主任薛荣民律师本案涉及“94方案”公房买卖的问题,94方案是指关于上海第一批公有住房出售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主要有1994年《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还包括市住改办、市房管局颁发的相关问题系列解答意见等文件。
“94方案”规定“凡是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符合购买公房条件的人中只能有一人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其他房屋共有人不能进行登记。
我认为:这套房屋适用“94方案”买成产权房。该房是动迁获得,齐女士和父母属于原始受配人,张某在岳父去世时作为该房的承租人,由于“94方案”的规定,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张某的名字。但是根据1996年上海高院《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指出:“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所以齐女士和母亲都是有资格购买该房的权利人。齐女士和母亲可以先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确权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为该房的共有人,之后可再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样齐女士和母亲的权利就可以得到保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