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苓与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1990年她们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冒用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偶然间,齐玉苓发现了此事,便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陈晓琪及其父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她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齐玉苓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这个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后,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判决陈晓琪等共同赔偿齐玉苓98000余元。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司法解释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援引了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突破了我国法院不得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民事裁判依据的司法惯例,因而在理论与司法实务界产生了强烈的反响,甚至被誉为是“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由此也引发了宪法学界关于宪法适用性问题的深入探讨和争论。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发布公告,废止了这一司法解释。但宪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关于宪法适用问题的讨论却并没有因此而停止,并且还将继续下去。 (本栏目由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