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1:星期天夜光杯·东方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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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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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01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据的较量
◆孙洪林
孙洪林
  一位双鬓斑白的老太太坐在我对面,手上颤巍巍地捏着一张有些泛黄、皱巴巴的纸。老太太姓宋,她刚进我事务所的门时,就小心翼翼地保护着这张纸。宋老太告诉我,这材料比她的性命还重要,这是唯一可以让她从儿子手中夺回房屋的证据。我不禁愕然,什么样的一份证据竟会让她视如生命?

  我看了看宋老太提供的“证据”,是她已故爱人张老伯的一份遗嘱。遗嘱由张老伯的同事代书,另一位同事作为见证人在该遗嘱上签了字,张老伯本人也在上面亲笔签名。我看到遗嘱上明明白白地写着,“这套房子是我和妻子宋某某一人一半,如果我先于宋某某去世,那么房子属于我的所有份额归宋某某所有……”。我考虑了一下,在法律上这份遗嘱并没有什么问题,宋老太要和儿子争夺房屋,这份遗嘱作为证据也有证明力。然而宋老太接着又掏出一张纸,看后我不觉一惊。

  职业的习惯让我恢复了冷静。宋老太说,这是她儿子掌握的一份证据。“这是老头子写过的一份材料,当年购买及装修房屋的钱,是我们老夫妻出资80%,儿子、儿媳出资20%。儿子现在拿着这份材料,说房子也有他的份。孙律师您说这该怎么办呢?”宋老太焦急地询问我。乍看之下,同样是毫无纰漏的证据,但我略微思索,慢慢给宋老太分析之后,她便渐展笑颜。

  首先,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故本案中张老伯所立遗嘱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其次,根据产权登记,该房屋应属被继承人张老伯和宋老太共有。张老伯的儿子虽在购买房屋时出资,并让被继承人张老伯立下字据,但仅能明确出资比例,并不能据此认定儿子当然享有该房屋的产权份额。

  所以,被继承人张老伯先于宋老太死亡,根据被继承人张老伯所立遗嘱,该房屋中其享有的份额应当由宋老太继承。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的意见,认定张老伯的遗嘱合法有效,判决该房屋归宋老太所有。

  致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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