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浦潭患眼疾前往医院就诊,据门诊病历记载:经检眼底视神经色淡,黄斑变性有大片萎缩性斑。同年6月至9月间,求医心切的浦潭,向某医疗科技公司先后购买8台全科治疗仪及椅子一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还书写承诺书作保证。
2009年6月,浦潭再次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双眼视神经萎缩,黄斑变性。浦潭与该医疗科技公司交涉未果,于2010年12月向法院起诉。2011年8月,鉴定机关按浦潭要求对他视力状况、伤残程度等做了法医学鉴定,结论为:浦潭原有双眼疾病,其目前视力障碍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三级伤残。
浦潭诉称,曾患视神经萎缩和黄斑变性的眼底疾病,在使用了该医疗科技公司的全科治疗仪治疗后视力更加下降,前后购买的8台治疗仪全部都使用过,导致双目失明,提出巨额赔偿请求。
法庭上,医疗科技公司辩称浦潭双目失明是自身视神经萎缩及黄斑变性所导致,该两种疾病属于较难治愈的疾病,与治愈全科治疗仪无涉,公司不构成欺诈。
法院查明,该医疗科技公司为一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医疗器材等,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康飞。而销售的该治疗仪,经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该产品适用范围记载:跌打损伤、术后切口愈合、慢性胃炎等保健疗效,并不包含眼视神经萎缩及黄斑变性疗效。
法院认为,医疗科技公司所销售的全科治疗仪及康飞的承诺,误导了浦潭,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鉴于该公司为一人公司,康飞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司法鉴定报告认定浦谭在使用全科治疗仪前,即患有双眼失明视神经萎缩及黄斑变性趋势,因此法院不能推断其双眼失明是使用全科治疗仪所致,作出了上述判决。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