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活动获4万元抵用券
去年5月,正在四处看房的莫先生收到了嘉定区某楼盘的广告资料,广告介绍了即日起参加“幸福家园”优惠活动,最高可在开盘当日享受4万元购房优惠。根据规则,“幸福家园”活动共分四步,每完成一步即可参加抽奖活动并享受相应购房折扣,优惠依次累加。莫先生耐着性子全程参加了这次活动,活动结束后,他收到了一张印有他本人身份信息和开发商印章的价值4万元的购房抵用券。
去年7月,该楼盘又发布了一则优惠信息,称开盘优惠总价立减4万元,付意向金客户可在此基础上再享总价96折优惠,莫先生就与开发商签订了VIP客户预约单,约定支付诚意金2万元,选房成功后转为购房定金。
没多久,该楼盘正式开盘,莫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却被告知只能享受4万元的开盘优惠、96折及一次性全额付款优惠1万元,而“幸福家园”活动4万元的购房抵用券则无法同时使用。开发商还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载明,之前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资料均为要约邀请,该要约邀请的内容与合同正文、附件和补充条款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虽然莫先生对于不能使用抵用券一事表示异议,但因为购房意愿强烈,他还是接受了这份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房款。
两项优惠不能同时使用
虽然买到了心仪的房子,但莫先生觉得自己被开发商“忽悠”了,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款4万元。
法庭上,莫先生说,之前开发商并没说过两项优惠不能叠加使用,如今却以此为借口推脱,缺乏诚信。开发商却持不同意见,“预售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应以预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客户买房时总价已经减了4万元,说明已享受‘幸福家园’的优惠了”。
面对针锋相对的双方,法官详细查阅了“幸福家园”的广告资料,还登录了该楼盘的营销网页,查明了“幸福家园”和“开盘优惠”确属被告的两次营销活动。
未事先明示抵用券有效
法院认为,“幸福家园”销售广告虽属旨在宣传该楼盘的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在该活动中,莫先生通过完成活动换取了一张载明了金额、使用规则、原告身份信息被告盖章的抵用券,这张抵用券的用途、价款、目的都具体明确,应视为具体约定,属于附条件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开发商未事先明示不能同时享受两项优惠,足以让原告相信购房时可以同时享受两项优惠。
关于预售合同中有关广告宣传资料的补充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因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该条款,也没有说明,属于免除开发商责任的格式合同,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因此,法官认为这张“幸福家园”的购房抵用券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支持了莫先生的诉请。
通讯员 朱燕佳 本报记者 郭剑烽